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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工程人要知道的64个时间点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次数:688 次  关闭
招投标的有关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 ≧20天。
2、招标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天。
3、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6、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订合同后5日内。
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8、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9、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提交招投标报告。
10、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起30日内签订合同。
11、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期内有关时间

12、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14、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承包商至少提前7天说明理由,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1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16、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17、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18、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19、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20、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2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23、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24、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变更与索赔的有关时间

25、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26、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28天内提交有关资料,工程师28天内答复。未答复,则视为认可。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有关时间

27、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在收到承包商书面确认的要求后2日内答复,由口头指令变为书面指令。
28、业主替换工程师,须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29、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30、业主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3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32、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33、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计划。
34、履约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给工程师后,21天内工程师签发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35、进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28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36、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该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56天。
37、竣工检验:承包商提前21天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该日后14天内进行。
38、接收证: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工程接收证。工程师在此申请后28天内,颁发。
39、竣工结算:颁发工程接收证后84天内,承包商报竣工报表,28天内签证,支付结算款。
40、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担负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在证书办法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证书
41、最终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28天内签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56天内支付。
42、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若70天后,双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43、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做出决定,若不满意,28天内向对方发出不满的通知,并提请仲裁。
44、仲裁必须在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后56天才能申请。

发生事故的有关时间

45、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6、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4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8、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49、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50、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劳动者的有关时间

51、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2、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5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4、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55、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6、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转正以后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7、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8、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59、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60、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1、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6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6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